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标的指数纳入北交所股票)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5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
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60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04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80%。
(1)对于样本空间中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作
为待选样本:
按照中证一级行业分类,不属于金融或地产行业;
自由现金流和企业价值均为正,其中自由现金流=过去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过去一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企业价值=公司总市值+总
负债?货币资金;
连续 5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盈利质量由高到低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80%,其中盈利质量=(过去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过去一年营业利润)/总资产
(2)将待选样本按照自由现金流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1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其中
自由现金流率=自由现金流/企业价值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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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策略,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一方面,相对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另一方面,相对于采用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而言,其风险
和收益特征将更能与标的指数保持基本一致。
本基金是跟踪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
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国债期货的
投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北交所股票的投资风险、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本
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不可抗力等等。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
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
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投资杠
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统证券。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
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
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
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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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
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
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将承担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企业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监管规则变化风险等。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标的指数纳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并已对相应内容做出了更新,
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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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十一、基金的投资49
十二、基金的财产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11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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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易公告书》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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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及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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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行为
行为
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变更
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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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简称 IOPV
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价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价值总和
的过程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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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
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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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新
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泰
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
职务。2016 年 1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自 2025 年 5 月起,代为履
行总经理职务。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负责
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Kirk Chester SWEENEY 先生:董事,学士,1982 年 9 月加入 United States Trust Co of NY,
约)副总裁,1990 年至 1992 年任 Wardley-Thomson Securities (香港)董事,1992 年至 2008 年任
雷曼兄弟亚洲(香港)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地区负责人,2009 年至 2010 年任野村证券(香港)董事
总经理,2010年至2013年任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至2019年任Millennium Capital
Management (香港/新加坡) Pte Ltd 亚洲首席执行官,2019 年至 2020 年任泓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2020 年至 2021 年任 ExodusPoint Capital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亚洲区主管兼
香港首席执行官,2021 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首席执行官。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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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
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 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 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野村
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日本株式会
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 年 6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2019 年 2 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尹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理、麦顿投资副总裁、凯鹏华盈基金执行
董事、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总监、阿里巴巴影业集团副总裁、海南阿里影业文化产业基金总裁,2019
年至今任厦门云尚汇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冰先生:监事长。1993 年 12 月进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路营业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无锡分公
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卢龙威先生:监事,学士,曾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荷兰银行(香港)、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2014 年 10 月
加入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现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全球税务主管兼亚太区财务总监。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赵景云女士:监事,硕士。2006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
监。
贾波先生:简历同上。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项
目投资经理,美国 MBP 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经
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任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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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 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部总经理助理
(主持工作),2021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 年 10 月加入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柳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
金事务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指数投资部
总监。2009 年 6 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 年 5 月至 2025 年 1 月
任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华
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
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
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华
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
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起任华泰
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 年
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纳斯达克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20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文慧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5 年 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第一
营销中心总监、第二营销中心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华中营销中心总监、券
商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
胡亦清先生,硕士毕业于美国东北大学应用数学专业。2014 年 6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风险分析员、高级风险分析师、指数投资部高级研究员、总监助理兼投资经理。2025 年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
瑞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主席:董事长、总经理(代任)贾波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柳军先生;总经理助理沈雪峰女士;总经理助理董辰先
生;总经理助理莫倩女士;主动权益投资总监方纬先生;投资一部总监杨景涵先生;主动权益投资
副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监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人员列
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
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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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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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
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
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
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
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
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
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
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
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
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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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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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
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
员工 249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
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
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
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
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
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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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
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
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
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
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
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
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
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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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
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
作伙伴”奖。2024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 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 托
管人””奖。2024 年 6 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 年 8 月,在《21 世
纪经济报道》主办的 2024 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 21 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
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 年 9 月,在 2024 财联社中国金融
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 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
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
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本
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 年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
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
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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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18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
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
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
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
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
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
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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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
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
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
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
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
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
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
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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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暂无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
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培菁、张亚旎
联系人: 许培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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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 2025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60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
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
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
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
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
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数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
值)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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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基金账户只能进行现金认购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
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
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
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 个
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M(份) 认购费率
M M ≥ 100 万 1000 元/次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
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结算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
入基金资产。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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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
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
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
定的除外。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
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
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
认购结束后的 4 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
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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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全指自由现
金流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进行网下
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应以 A 股账户认购,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
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发售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
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
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机构提供的
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机
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
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
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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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i 1
其中,
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
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
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
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
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
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
购期最后一日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调整公告,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
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
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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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
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
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九)募集期认购资金、股票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
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对于用于
认购本基金的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发行联接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
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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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
购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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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
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
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
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别基金份额
的平等权利,具体处理措施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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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
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基金管理人
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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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
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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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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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
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
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
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
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
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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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告;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
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
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
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非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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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
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
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
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
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
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第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00%
n
现金替代比例(% )= i=1 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 O PV )
其中,“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该证券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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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发生
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
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中非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
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
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
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
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
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
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
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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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
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北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北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
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
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
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
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
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
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
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
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
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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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
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
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
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
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
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
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年*月*日
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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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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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
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
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开始执行前按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
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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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新的申购、赎回安排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七)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调整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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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
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标的
指数进行定期调整、指数样本空间或者编制规则变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
公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尽量降低跟踪误差,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
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含存托凭证)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
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
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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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券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以保证基金资产
流动性,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
其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结合了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下行风险有
限同时可分享基础股票价格上涨的特点。本基金将评估其内在投资价值,结合对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市场上的溢价率及其变动趋势、行业资金的配置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的综合分析,最终确定
其投资权重及具体品种。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将严格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
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股指期货的投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力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
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
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
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
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
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
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综合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
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条件,合理确定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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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按规定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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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
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
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9)、(10)、(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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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
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选取 100 只自由现金流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
现金流创造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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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策略,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一方面,相对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另一方面,相对于采用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而言,其风险
和收益特征将更能与标的指数保持基本一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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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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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
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
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
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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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
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
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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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证券经
纪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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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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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估值错误处理;
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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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当基金收
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
比例。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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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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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
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
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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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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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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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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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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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 基金交易停牌或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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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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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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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
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四)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但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
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五)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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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
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
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六)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七)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
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直接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八)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
(九)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
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
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
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十一)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
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
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十二)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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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
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
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
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三)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可
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
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
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
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
能受到影响。
(十四)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
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十五)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方式调整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六)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
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
等风险。
(十七)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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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八)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
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
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
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是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的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选取 100 只自由现金流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
现金流创造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可详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部分的相关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
相关内容。在特定情形下,因采取上述措施,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
资者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十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十)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投资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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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统证券。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二十一)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
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
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
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十二)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
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
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
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二十三)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
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十四)北交所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可
能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进而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交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
包括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企业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的退市情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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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交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
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
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
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集中风险、监管规则变化风险等。
(二十五)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其中,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支
付赎回对价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出借对手方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
券费用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出借期间无法正常处置该证券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
(二十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
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二十七)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
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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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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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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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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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可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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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
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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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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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修改;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管等业务的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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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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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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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
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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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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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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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各方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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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的有关规定)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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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 36 层、40 层(4003B、4003C、4004 及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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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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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
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
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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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2)、(7)、(9)、(10)、(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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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
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
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
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
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
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
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
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
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
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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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
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
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
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
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
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
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
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
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
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
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每季度
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
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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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
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
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
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
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
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存款协议书》约定利率
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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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
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
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
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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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
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
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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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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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
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和股票的验资
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划入开立的证券账户。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及返还。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
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名称以中国证监会最后申请注册为准),预留印鉴
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人负责。
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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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
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
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
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
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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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
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
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第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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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第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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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需履行适当程序。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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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以下是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
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8-0001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7:30 的人工服务。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3:
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二)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及各销
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联系基金管理人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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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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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
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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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在营业
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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